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對期貨業務操作和監管流程,規范公司的套期保值業務,防范各類風險,根據商品交易所有關期貨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25號》、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河南新野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或“公司”)及所有子公司。
第三條 公司的套期保值業務僅限于期貨交易的棉花品種和棉紗品種,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貨市場的套期保值功能,規避生產經營所需的棉花等原料和棉紗產品價格的劇烈波動給公司經營業績造成的影響。
第四條 公司期貨業務應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一) 期貨業務只能進行場內市場交易,不得進行場外市場交易;
(二) 期貨業務品種限于公司生產經營所需的原材料棉花和棉紗產品;
(三) 公司進行期貨保值的數量不得超過實際采購的數量,期貨持倉量應不超過需要保值的數量;
(四) 期貨持倉時間應與保值所需的計價期相匹配,對于大宗訂貨合同,公司在簽訂現貨合同后,相應的保值頭寸持有時間不得超出合同規定的時間或該合同實際執行的時間,對于日常預期訂貨合同,公司應當根據過往歷史記錄和生產計劃預計每個月現貨采購量,相應的保值頭寸持有時間不得超過該保值量下預計現貨采購時間。
(五) 公司應以公司名義設立套期保值交易賬戶,不得使用他人賬戶進行套期保值業務。
(六)公司應具有與套期保值保證金相匹配的自有資金,不得使用募集資金直接或間接進行套期保值。上市公司應嚴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資金規模,不得影響公司正常的經營。
全年套期保值累計投資額不超過2億元(實物交割款不占用本額度),如擬投入保證金超過2億元,則須上報公司董事會,由公司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及有關內控制度的規定進行審批后,依據本制度進行操作。
第五條 公司根據實際需要對管理制度進行審查和修訂,確保制度能夠適應實際運作和新的風險控制需要。公司期貨業務相關人員,應理解并嚴格執行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期貨業務組織構架及職能分工
第六條 公司組成期貨業務領導小組作為期貨業務的決策機構,下設期貨經營辦公室作為執行機構,內部審計部門為監督機構。
第七條 董事會授權總經理組織建立期貨領導小組,公司期貨領導小組是管理公司期貨的決策機構。
第八條 公司期貨領導小組由公司總經理、供應部、內部審計部門、經營銷售部、期貨經營辦公室等相關人員組成。相應崗位對期貨套期保值業務進行操作和管理。
第三章 期貨業務流程
第九條 公司的期貨業務流程:
(一)期貨經營辦公室根據期貨領導小組提出的期貨業務規劃,分析市場趨勢,制定期貨套保方案,報經公司期貨領導小組批準后方可執行。
(二)期貨經營辦公室結算員根據公司的保證金情況,確定期貨頭寸限額,并通知交易員。
(三)交易員根據公司的期貨業務方案選擇合適的時機向期貨經紀公司下達指令交易。
(四)交易員將與經紀公司初步確認的成交單傳給結算員,結算員進行預結算處理,并將預結算結果傳遞給供應部、經營銷售部和交易員。
(五)收到經紀公司發來的賬單后,結算員核查經紀公司發來的成交割單是否與交易員提供的交割單一致。若核查無誤,則由交易確認員(結算員兼任)在賬單上簽字并向經紀公司發確認;若不一致,則需由結算員同交易員一起核查原因。若發生錯單情況,則進行交易錯單處理程序處理。
(六) 結算員將成交情況及結算情況信息傳遞給資金調撥員和會計核算員,資金調撥員依據公司相關制度進行相應的資金收付,會計核算員對開設在交易代理商的賬戶進行嚴格管理和賬務處理,每個交易日后對持有頭寸的價值進行分析,并對資金往來進行核對。期貨交易小組應按公司會計核算的相關規定及時將期貨業務的相關匯總單證傳遞到公司期貨結算小組。
第四章 風險管理及內控制度
第十條 公司期貨業務人員應嚴格按照本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業務操作。
第十一條 實行公司期貨業務日常報告制度
(一)期貨經營辦公室應以日報、周報、月報等形式報告新建頭寸情況、計劃建倉及平倉頭寸情況及最新市場信息等情況。
(二)結算員應以日報、周報、月報等形式報告匯總持倉狀況、結算盈虧狀況及保證金使用狀況等信息。
(三)營運分管加強對超限額交易和保證金給付的監控,一旦發現未按事先計劃進行的交易,應及時反饋和報告給公司期貨領導小組。
(四)內部審計部門定期審查期貨交易小組的相關業務記錄,核查交易員的交易行為是否符合期貨業務交易方案。
第十二條 風險處理程序:
(一)公司期貨領導小組組長及時召開公司期貨領導小組和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充分分析、討論風險情況及應采取的對策;
(二)明確公司期貨交易和風險限額,以及對越權行為的懲罰措施;
(三)明確相關人員執行公司風險處理的決定,公司期貨業務涉及的部門和人員,應嚴格按本制度執行,并自覺接受公司內審部門或公司外聘的審計機構的審計。
第十三條 公司交易錯單處理程序:
(一)當發生屬經紀公司過錯的錯單時:由交易員通知經紀公司,并由經紀公司及時采取相應錯單處理措施,再向經紀公司追償產生的直接損失;
(二)當發生屬于公司交易員過錯的錯單時,須履行公司報告制度,再由交易員采取相應的指令,相應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盡可能減小錯單對公司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 實行期貨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期貨業務的交易原始資料、結算資料等業務檔案至少保存5年,期貨業務開戶文件、授權文件等檔案應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五條 實行期貨業務保密制度
公司期貨業務相關人員不得擅自泄露本公司的期貨業務方案、交易情況、結算情況、資金狀況等與公司期貨交易有關的信息,若因人為因素泄密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經濟責任,公司可視具體情況給予開除或其他處分。
第五章 授權制度
第十六條 與經紀公司訂立的開戶合同應按公司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及程序審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人員簽署。
第十七條 公司對期貨套期交易操作實行授權管理。交易授權書應列明有權交易的人員名單、可從事交易的具體種類;期貨交易授權書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人員簽署。
第十八條 被授權人只有在取得書面授權后方可進行授權范圍內的操作。
第十九條 如因各種原因造成被授權人的變動,應立即由授權人通知業務相關各方。原被授權人自通知之日起,不再享有被授權的一切權利。
第六章 保值效果評價
第二十條 期貨套期保值業務過程中財務部需對保值的效果進行核算,以檢驗期貨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條 期貨套期保值評價以“套期保值價格變動相關性比例=期貨盈虧/現貨盈虧”為評價依據,相關性比例在80%-125%,為完全性套期保值;套期保值價格變動相關性比例大于125%,為過渡補償性套期保值;套期保值價格變動相關性比例小于80%,為不足補償性套期保值;期貨與現貨同時出現虧損,為惡性套期保值。
第七章 違規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規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資金撥付、下單、結算、審計等各有關人員,嚴格按照規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風險由公司承擔。超越權限進行的資金撥付、下單交易等行為的,由越權操作者對交易風險或者損失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 公司相關人員違反本制度進行資金撥付、下單交易以及泄露公司期貨交易信息,由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采取扣留工資獎金、向人民法院起訴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討損失。其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風險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條 當公司套期保值業務出現重大風險或可能出現重大風險,套期保值業務虧損或者潛虧占上市公司前一年度經審計凈利潤10%以上的,公司在2個交易日內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公告。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生效,其修訂、最終解釋與考核權歸公司董事會。
河南新野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21年8月27日